5.1.1.3 钢中残余元素铬、镍、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.30%,氧气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.008%。
如供方能保证,均可不做分析。
经需方同意,A级钢的铜含量,可不大于0.35%。
此时,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,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量。
5.1.1.4 钢中砷的残余含量应不大于0.080%。
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,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。
如原料中没有含砷,对钢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。
5.1.1.5 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情况下,各牌号A级钢的碳、硅、锰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等级钢碳、锰含量下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,但其含量(熔炼分析)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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